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经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结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案件已经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据以定性处罚的证据充分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案件已经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