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退运、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货物、物品,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海关在变卖前,应当通知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所有人。变卖前无法及时通知的,海关应当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卖后,通知其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