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两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执法人员执行,并且制作人身检查记录。
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可以由医生协助进行,必要时可以前往医疗机构检查。
人身检查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人身检查记录上注明。
检查走私嫌疑人身体可以由医生协助进行,必要时可以前往医疗机构检查。
人身检查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人身检查记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