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检查、查验记录。
检查、查验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查验记录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检查、查验记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查验记录上注明,并且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