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海关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文字说明中予以注明;也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以及原始载体持有人或者存放处等,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

海关对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可以进行证据转换,电子数据能转换为纸质资料的应当及时打印,录音资料应当附有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且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确认后盖章或者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