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记录在案。

海关应当依法审查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由海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海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关申请复核一次;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