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