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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二节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节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 第九十一条 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听证的决定: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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