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海关关长应当根据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查的不同结果,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至(四)项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收缴条件的,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依法办理。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做到认定违法事实清楚,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