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申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发法律文书,加盖海关行政印章,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申诉人。 上级海关办理的对下级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处理决定应当同时送达下级海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