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由海关内部其他部门转送的申诉案件,应当将处理决定副本抄送该部门。

由其他机关转送的申诉案件,应当将处理决定副本抄送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