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海关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海关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或者责令下级海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原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重新作出: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原复议决定有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由原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