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案件,经申诉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延长审查期限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