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诉人撤回申诉的,应当终止申诉案件的审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