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关务员:一级、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