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