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信息:

海关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

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

业务现场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

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

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海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