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海关应当建立健全关务公开协调机制。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信息准确发布。

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