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应当自该海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关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