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获取海关信息的,应当填制《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代为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