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关务公开指南或者关务公开手册和海关关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海关关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海关关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海关关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海关关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海关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