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海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海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海关信息的海关负责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海关关务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