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内容海关应当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海关总署公告、直属海关公告、行政裁定等;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目的、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论证情况等;
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和审批项目的相关情况;
海关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
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
现场业务作业流程、服务时限承诺,以及办理现场业务海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
海关职业纪律、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