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应当指定关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对关务公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关务公开有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开。

海关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关务公开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