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海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向其告知下列内容:

作出决定的机关;

决定程序;

决定依据和理由;

决定结果;

救济途径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