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第八条 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 第九条 运输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延续手续: 第十条 在海关备案的小型船舶名称、船体结构、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应当凭书面申请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