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海关予以备案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

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在收到运输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不予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