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运输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延续手续: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延续申请书》; 《备案证书》; 《海关监管簿》。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