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运输企业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小型船舶延续手续:

《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延续申请书》;

《备案证书》;

《海关监管簿》。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