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1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的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予免税,其中:
第五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由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受赠人接受捐赠并向海关出具接受捐赠物资进口证明申请免税。具体免税手续由最终使用人(使用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
第七条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进口按以下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对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
第九条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属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有关项目所在地海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略)
2.
受赠人(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