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办法中,“担保”指担保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货物价值由海关依法估定。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根据本办法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将复印件与文件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格式)(略) 2. 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格式)(略) 3. 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格式)(略) 4.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授权委托书(格式)(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