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货物的价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货物价值由海关依法估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