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