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3.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走私罪,其评定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