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走私罪,其评定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其评定时间认定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为准。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