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

在海关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

认证企业不再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