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技术性原因等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补发原产地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者损毁,并且经核实未被使用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瑞士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当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编号____日期____)”或者加盖“副本”字样,并且注明之前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以及签发日期。经核准的副本在原产地证书正本有效期内有效。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原产地证书正本已经使用的,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