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由瑞士授权机构在货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时签发; 含有瑞士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 以英文填制; 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