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瑞士经核准出口商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包含瑞士经核准出口商的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