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第八条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条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