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