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