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