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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十五日。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第四十八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第四十九条 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 第五十条 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本节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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