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八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