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