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