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