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隐藏掩饰,拒不出示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视为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