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在履行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有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长、责任船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前款所称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是指酒精、毒品等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物品。

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公约中关于航行、值班的要求保持安全值班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