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处以罚款:

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拒报或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